最近有个案子看得人直摇头:一对夫妻为了讹平台和商家,居然主动制造中毒迹象,两人双双进了ICU。结果呢?钱没讹到,人差点没了,现在还面临刑事指控。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敲诈未遂吗?抓进去关几天得了。
还真没这么简单。这事儿要是细究起来,涉及的刑法问题够写一篇论文。今天咱们就掰扯掰扯,这对夫妻到底犯了多大的事。
一箭双雕的罪:又骗又吓,法律怎么算?
首先得明确一点,这俩人的目的很单纯,要钱。手段也很直接:制造中毒假象,然后去找平台和商家“讨说法”。这属于典型的“诈唬”,既有欺骗的成分,也有威胁的成分。
在刑法里,这叫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啥意思?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诈骗是虚构事实让人主动给钱,敲诈勒索是用威胁让人被迫给钱。这案子里的操作,两边都沾点边。
那怎么判?原则是“从一重罪”,哪个罪名判得重,就用哪个。具体到这个案子,得看他们索要的金额、造成的影响。如果涉案金额巨大,两个罪名都能判十年以上,那就挑重的来。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子挺多的。比如大家可能都收到过的“PS艳照敲诈信”,就是典型的又骗又吓。
你没干过的事,他拿张假照片说你干了,不给钱就公开,这不就是骗加吓吗?哪怕你没上当,一分钱没给,那也是两个罪名的未遂,该追究还得追究。
除了冲着钱去的犯罪,这夫妻俩的操作还踩了另一个雷,损害商业信誉。
刑法第221条专门规定了这个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两年以下。
那什么叫“重大损失”?司法解释给了三个标准: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导致企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其他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
这案子对商家和平台到底造成了多大影响,目前还不清楚。如果够得上上述标准,那除了敲诈勒索,还得加上这一条。
有人可能会问:那我以后给差评是不是也得小心了?万一商家说我损害商誉怎么办?
这个担心是多余的。法律讲究平衡,企业的商誉要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也得保护。你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给出自己的真实感受,这是正当的舆论监督。
哪怕你的体验和别人不一样,那也是你的权利。但你要是捏造事实、恶意抹黑,那就不是监督,是侵权了。
这个案子还有个更细思极恐的细节:报道说毒是丈夫下的。也就是说,丈夫对妻子实施了故意伤害,虽然是妻子同意的。
这就引出一个刑法难题:自损行为,到底怎么定性?
一般来说,自己伤害自己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二是损害了社会利益。
举个极端例子:张三跳楼,把楼下的王五砸死了,张三自己没事,这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张四开煤气自杀,结果引爆了整栋楼,自己反而没事,这就危害公共安全了。
回到这个案子,妻子同意丈夫下毒,属于“被害人承诺”。刑法理论上,轻伤是可以承诺的,但重伤不行。
为啥?因为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你自愿让人把你打成重伤,法律也得管,否则就会变成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十多年前有个真实案例:曾某炒股欠了黄某10万,还不上,就买了40万意外险,让黄某帮他把双脚砍了,好去骗保。黄某真干了,把曾某双腿砍断,曾某呼救说被抢劫砍伤。最后俩人都进去了,保险诈骗共犯,加上故意伤害罪。
这案子听着就疼。结果是脚没了,保险也没骗到,两个人都蹲了大牢。
所以说,别以为“我自己愿意”就能免责。法律保护的不只是你的身体,还有你没法替别人放弃的那部分底线。
人性的幽暗是没有止境的。这对夫妻为了讹钱,连ICU都敢进,赌的是自己的命。但法律的意义,就是在这幽暗的边界上,画出一条线,线这边,是你的自由;线那边,再“自愿”也不行。
每天我们都得警惕自己,别为这幽暗的世界,做出新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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