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内容详情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2024-11-09 43 网站编辑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1张

虚拟货币近年来受到许多人的关注,有人炒币却存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不久前,北京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超过8亿元,涉及全国十余个省市的地下钱庄案,揭开了境内外团伙利用虚拟币洗钱的犯罪活动

职务侵占案牵

出地下钱庄洗钱团伙

今年7月,北京警方在侦办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境外地下钱庄转移犯罪赃款2000余万元,致使民营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2张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民警 张博源:张某是利用担任某民营企业财务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侵占了2000多万元人民币,把其中的1800多万分散转给了十几个个人账户。经过我们对这十几个个人账户的分析,主要以东南沿海地区开设账户为主,跟张某是没有任何的直接关系的,所以我们当时就判定这些钱的交易是存在可疑的。

十几个账户收到单向大额转账 交易量巨大

为追赃减损,挽回企业损失,警方对犯罪赃款的流入账户进行了追踪分析,发现吕某、唐某、陈某等十几个人的账户内,短时间内接收了来自犯罪嫌疑人张某转入的单向大额人民币转账,而这些账户几年间频繁交易,交易笔数达上百万笔,存在异常情况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3张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民警 张博源:查询之后我们发现他们的账户资金交易量巨大,每天它的资金交易量很有可能会达到百万甚至千万级,然后其中的生活消费也很少,就跟咱们正常人的一个银行交易流水是极不相符的。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又通过比对,发现他们和我们之前侦办的其他地下钱庄也有资金往来,更加明确了一点,他们是跟地下钱庄非法换汇的事情是有直接关系的。

大量不明资金转至境外 涉案金额高达8亿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4张

通过对可疑交易分析,警方逐渐锁定吕某以及他关联的十几个账户,并经工作查明,他们在三年多的时间内,将大量不明资金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诱惑亲友组建洗钱团伙

警方调查发现,吕某凭借自己长期在国外生活的便利条件,一直身处境外进行遥控,同时利用高额利润诱惑境内亲朋好友陈某、唐某等人入伙,在境内组建了一个小型的洗钱团伙招揽客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吕某等人为了规避风险,对抗侦查,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诱惑其亲朋好友在境内开设银行账号和虚拟币钱包,然后按照指令操作转账,同时怂恿他们继续招募同伙,犯罪团伙迅速将这些资金通过国外虚拟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吕某团伙接收洗钱资金后,立即组织团伙操作进行虚拟币购买、拆分、出售等,迅速为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洗白。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5张

今年7月,警方在多个省市同时开展收网行动,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警方现场缴获从事非法活动的手机电子设备20余部、银行卡30余张。目前,涉案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虚拟货币如何成为非法买卖外汇作案工具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6张

经调查,警方发现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资金通道,上游犯罪团伙往往通过吕某等人采取虚拟币“置换”等方式,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向炒币人员和币商收购虚拟币,再通过境外的虚拟货币平台,向境外卖家出售虚拟币获得外汇,以此实现将境内的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的目的。

而在此案中所出现的通过高额利益招募团伙,共同以虚拟币交易为媒介的犯罪行为,对群众更具误导性。犯罪分子往往故意回避私自买卖外汇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利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取得借卡人的信任,利用其账户进行洗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底涉案超8个亿的地下钱庄案 犯罪团伙用虚拟币洗钱 第7张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外汇检查工作人员 田国志:以本案为例,这些境内的个人他其实是通过了地下钱庄,然后他们把境内的人民币资金打到了陌生人的银行账户,通过虚拟币媒介,完成资金换汇的过程。这件事其实是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正规的渠道应该是境内的居民,通过银行等具有外汇经营资质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买卖。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民警 张博源: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公安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高额回报蒙蔽心智,不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信息,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央视新闻

来源:三亚发布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下载“澎湃新闻”app)


PS:本站资源来源于网络,不保证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外部链接的指向,不由本站实际控制,收录时,该网页上的内容,都属于合规合法,后期网页的内容如出现违规,可以直接联系网站管理员进行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评论列表 (0条)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发布评论

https://s.click.taobao.com/7dIYP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