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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件出台: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安全生产等责任主体

2024-04-11 25 网站编辑
中央文件出台: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安全生产等责任主体 第1张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第一个专门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中央文件

《意见》共有6个部分、17条措施,着力健全职业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激励保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意见》明确,要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基本建立,能力建设不断强化,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机制愈加健全,队伍结构持续优化,收入待遇合理保障”等目标。

全职业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各地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的标准配备,市地级或县级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定期动态调整。同时,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干部到社区挂职或任职,探索建立新入职公务员到社区锻炼机制。

《意见》指出,要研究制定社区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科学评价社区工作者能力水平,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要根据社区工作实际情况划分岗位类别,每类岗位依据岗位职责、社区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学历层次等划分若干等级。

加强能力建设方面,《意见》要求社区工作者注重加强群众工作、组织动员、依法办事、矛盾调解、应急处突、协调沟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训练,推行“全岗通”工作机制,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

要坚持和发展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区工作者用心用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着力整治“躺平”行为,防止为居民群众办事敷衍了事、推诿扯皮。《意见》指出,要研究制定全国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健全由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项工作培训、实践锻炼等组成的培训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方面,《意见》对队伍管理、考核奖惩、监督约束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上门走访、结对帮扶、代办服务、首问负责等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工作者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树立能进能出、优进绌退的鲜明导向。《意见》明确,要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担当作为,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社区工作者有机会有舞台

强化激励保障方面,《意见》指出,要注重从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一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优秀的,可进一步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

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要求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者能力建设,协同做好社区工作者职业标准开发等工作。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持续深化拓展为基层减负工作,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时间、精力为居民群众服务。要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不得将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另外,要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数据信息一次采集、多方利用,加强对政务应用程序、政务公众账号、工作群组的规范化管理,纠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意见》还指出,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街道(乡镇)确需借调的,按程序报请县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批准。社区工作者要增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把减负成效转化成办实事、解难题的服务实效。

栏目主编:周楠

题图来源:普陀区提供

来源:作者:茅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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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 社区 #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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